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货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包括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所以期末其账面价值就等于公允价值。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4、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按照可供出售债券的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的利息。 5、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应转入投资收益 6、企业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由其他综合收益转为投资收益。 7、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的,持有期间采用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息,实际利息与票面利息的差额计入利息调整明细。 8、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以后价值回升,可以转回,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可供出售债务工具价值回升转回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9、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幅度大且非暂时的,应确认减值损失;暂时下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10、其他综合收益:核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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