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全额计税:不扣减任何费用 余额计税:避免重复征税 1,建筑业: (1)一般情况: 全额计税,全部的工程价款+价外费用 (2)特殊情况: a,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的,将取得价款扣除支付给分包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税 b,纳税人自建自用的不纳税;纳税人自建房屋对外销售的,自建行为按照建筑业征收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c,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包含装饰劳务),营业税包括:原材料,设备,其他动力等。(不包含建设费提供的设备价款) d,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按向客户收取的实际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等确认营业额 2,金融保险业: 全额计税: (1)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加息,罚款 (2)不扣减存款利息支出 3,金融经纪业务 (1)余额计税:商品转让=卖出价——买入价 代收服务 (2)保险业: 初保业务——全额纳税3,文化体育业 以全部收入减去提供场所,经纪人和演出公司的费用后的余额纳税 4,服务业: (1)代理业: 餐饮中介,彩票销售,外事服务 按照余额征收 (手续费) (2)旅游业——余额征税 收到的价款减去代付的门票等;境外旅游的由境外接团的 由全程费用减去付给该接团的费用后的余额征税 5,转让无形资产: (1)全部收入减去购置或受让的原价后的余额征税 (2)抵债的,用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征收 6,销售不动产:一手房 全额计税 ;外购二手房 余额计税 (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的原价后的余额征收 (2)抵债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作价收后的余额征收 7,个人住房出售: (1)不足2年 全额征税 (2)超过2年 :普通住房——免税 非普通住房——余额计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