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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2016-04-14 09:51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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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全额计税:不扣减任何费用

  余额计税:避免重复征税

  1,建筑业:

  (1)一般情况:

  全额计税,全部的工程价款+价外费用

  (2)特殊情况:

  a,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的,将取得价款扣除支付给分包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税

  b,纳税人自建自用的不纳税;纳税人自建房屋对外销售的,自建行为按照建筑业征收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c,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包含装饰劳务),营业税包括:原材料,设备,其他动力等。(不包含建设费提供的设备价款)

  d,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按向客户收取的实际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等确认营业额

  2,金融保险业:

  全额计税:

  (1)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加息,罚款

  (2)不扣减存款利息支出

  3,金融经纪业务

  (1)余额计税:商品转让=卖出价——买入价

  代收服务

  (2)保险业:

  初保业务——全额纳税3,文化体育业

  以全部收入减去提供场所,经纪人和演出公司的费用后的余额纳税

  4,服务业:

  (1)代理业:

  餐饮中介,彩票销售,外事服务

  按照余额征收  (手续费)

  (2)旅游业——余额征税

  收到的价款减去代付的门票等;境外旅游的由境外接团的  由全程费用减去付给该接团的费用后的余额征税

  5,转让无形资产:

  (1)全部收入减去购置或受让的原价后的余额征税

  (2)抵债的,用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征收

  6,销售不动产:一手房 全额计税   ;外购二手房  余额计税

  (1)纳税人销售或转让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的原价后的余额征收

  (2)抵债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作价收后的余额征收

  7,个人住房出售:

  (1)不足2年  全额征税

  (2)超过2年  :普通住房——免税

  非普通住房——余额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