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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2020-02-14 14:14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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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货币性的资产

在实际收到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是总额法,先计入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其他收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的,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损益,注意:报废的情况仍转入营业外支出),不再予以递延。二是净额法,收到时,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取得相关资产时,再将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方法选择后,不得随意变更)

注意

(1)如果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总额法下应当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净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
(2)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长期非货币性资产

1.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和递延收益。
2.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其他收益)。
3.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总额法的,如果对应的长期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损失,递延收益的摊销仍保持不变,不受减值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