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事业单位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单位将协议书、运杂费、安装费等有关凭证传递到中心,中心据以记账: 行政单位: 按协议价: 借:固定资产 贷:暂存款——某某单位 按每期付款额: 借:暂存款——某某单位 贷:银行存款同时: 借:经费支出 贷:固定基金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特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与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相等。 事业单位: 按协议价: 借:固定资产 贷:其他应付款——某某单位按每期付款额: 借:其他应付款——某某单位 贷:银行存款同时: 借:事业支出 (或)借:经营支出 (或)借: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贷:固定基金 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支付优惠价格购买该专用设备时: 借:事业支出 贷:固定基金 同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特点:固定资产一般不计提折旧。除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之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与固定基金的账面余额应当相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和固定基金不相等的原因就是因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分期付款的,在分期付款的时候增加固定基金。 二、事业单位一些常用科目说明 (一)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出售、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二)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 (2)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种类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住房基金等。 (3)提取医疗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医疗基金”科目。 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或“经营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终,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从当年结余计提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事业单位收到各项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单位应设置辅助账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及余存情况。 (4)使用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5)期末,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单位专用基金结存数。 (6.本科目应按专用基金种类设明细账。 (三)事业结余(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 (2)期末,计算结余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结余。 (4)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当年实现的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四)经营结余(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期末计算经营结余时,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实现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为经营亏损。 (4)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如为亏损则不结转。 三、事业单位的收入类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核算 内容,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1)“财政补助收入”核算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2)“上级补助收入”核算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但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应计入事业收入; (4)“其他收入”核算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杂项收入等; (5)“经营收入”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拨入专款”核算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用途如科技三项费用、科研课题经费和挖潜改造资金等项目的专项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