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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局企业信息公示有关问题解答(4)

2014-10-04 08:06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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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如何恢复?
 
  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改正后,经申请及工商部门审核,可将其恢复为正常经营状态。对符合条件的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申请,工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为正常经营状态。其中对于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而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只要个体工商户补报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即可恢复其为正常经营状态,不将其是否补报往年年度报告作为恢复正常经营状态的必要条件。
 
  34、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如何移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改正后,经申请及工商部门审核,可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对符合条件的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工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一是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二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三是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35、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个体工商户在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后,有何救济途径?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将查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或者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6、发现信息不实的市场主体,社会如何投诉或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市场主体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37、工商部门对公示信息如何监管?
 
  工商部门通过抽取一定比例企业的方式,对企业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工商部门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企业名单,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监管方式与企业相同,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8、对企业进行检查的方式有哪些?
 
  工商部门对确定抽查的企业,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检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39、接受检查中市场主体有哪些义务?
 
  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市场主体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市场主体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40、非法修改或者非法获取公示的企业信息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1、政府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