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公司拥有甲公司80%的股权,属于正保公司的子公司;虽然甲公司资不抵债,但甲公司仍然持续经营,正保公司对甲公司也仍然具有控制权,因此,正保公司应将甲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事项(5)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企业应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是,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 事项(6)的会计处理正确。 2×10年2月1日,正保公司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决定收购丁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股票,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的事项,20×9年12月31日并不存在;因本事项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处理,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事实。 事项(7)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而不是计入资本公积。正保公司对20×9年末因公允价值变动发生的损失250万元计入其他资本公积是不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