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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总结_资产类(3)

2010-10-25 10:19 来源: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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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设置“备用金”科目的企业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其他应收、暂付款主要包括:

  (一)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

  (二)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

  (三)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四)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其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并计提坏账准备。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提取及转回等,应比照“应收账款”科目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账准备。

  二、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进行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计提有关的坏账准备。

  三、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四、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等,具体采用何种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计提坏账准备金额-(或+)本科目的贷方余额(或借方余额)

  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大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提取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取坏账准备的金额小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应提坏账准备的金额为零,应将本科目的余额全部冲回。

  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提取,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提数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五、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时,应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在途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支付货款但尚未运抵验收入库的材料或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企业购入材料及商品,如果已取得发票等凭证或已支付货款但材料或商品等尚未运抵时,应按购入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待购入的材料、商品等运抵企业并验收入库时,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购入但尚未运抵的材料或商品的实际成本。

 

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燃料、包装物等的实际成本。

  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备查账簿和有关的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包括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购入材料的实际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买价;

  (二)运杂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不包括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根据运输费的一定比例计算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三)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四)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必要的损耗,并减去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

  (五)购入物资负担的税金(如关税等)和其他费用。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购入材料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购入材料成本中。小规模纳税人和购入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购入材料支付的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所购材料的成本。

  从事商品流通的企业购入商品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采购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在本科目核算。

  以上第(一)项应当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第(二)、(三)、(四)、(五)项,凡能分清的,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合理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三、取得并已验收入库材料的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