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作为其实际成本。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研发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五)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三、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四)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相关研发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五)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七)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按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其摊销年限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 10 年。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入账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