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收入,季度预缴时能否扣除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问: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收入,季度预缴时能否扣除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附件《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规定,第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收入,季度预缴时可以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