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99倒5—16行之间删除,全部替换为以下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的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包括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和备查文件五个部分。 P.200倒5—10行全部删除。 P.201第1—9行全部删除。 P.201第17—23行全部删除。 P.201倒11—15行全部删除。 P.201倒8—9行删除。 P.207第2—7行删除,将第8行的“2.”删除,全部替换为以下内容: 1.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政责任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经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相关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 P.222第16行至页末、P.223第1—5行删除,全部替换为以下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顾问应当出具财务顾问报告,该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对关涉收购事项的可行性、相关风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履行的程序等事项进行说明和分析,并发表明确意见。报告的具体内容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 P.223第11—23行全部删除。 P.228倒1—9行至页末、P.229第1—22行删除,全部替换为以下内容: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P.232倒1—4行、P.233第1—2行全部删除。 第六章 P.245第15—25行删除,替换为以下内容: 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主要调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对债务的公平清偿即执行问题,以及对债务人的挽救问题,对当事人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如债的存在与数额等)则应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破产法不具备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各项制度。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遵循经济法的理念,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破产法的社会涉及面甚广,不仅民法、民事诉讼法与之相关,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乃至刑法、行政法等都与之有密切联系。破产法的实施需要依靠相关法律及配套社会制度的保障,单靠一部破产法是难以广泛实施并发挥其应有之社会调整功能的。 P.245倒1—3行、P.246第1—23行删除,全部替换为以下内容: 为促进国有企业的破产试行工作,国务院于l994年10月25日发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试点城市中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破产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银行贷款损失的处理等破产法实施中的难点问题作出规定。特别指出,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包括担保物均可优先清偿职工债权与职工安置费用,由此形成政策性破产制度。l997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还就政策性破产制定了一些行政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