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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新旧教材变化对比(9)

2011-04-13 20:18 来源:财考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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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473倒8—13行删除。

  P.474第2—4行,“(4)按照会计档案…并方便调阅。”删除,替换为以下内容: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平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P.481第5—6行删除。

  P.481倒13—14行删除。

  第十三章

  P.502倒12—l3行删除。

  P.506倒1—2行至P.507第1—3行删除。

  P.514第8—9行删除。

  P.514第l3—15行删除。

  P.514第18—26行删除。

  P.524倒l—2行删除。

  P.525第1—2行删除。

  P.541第19—23行删除,替换为以下内容:

  行为人实施前述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等处罚主要有警告、罚金、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办理某项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拘留等。

  第十四章

  P.551倒l3行后增加以下内容: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十五章

  P.580第4—20行删除,替换为以下内容:

  竞争法上所讲的竞争即市场竞争,是指具有不同经济利茄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以其他利益关系人为对手,采用各种商业策略,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竞争是市场机制的核心要素,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由于市场中经营者的理性和趋利,市场竞争的自由发展必然导致不正当竞争以及垄断或限制竞争现象的出现。不正当竞争、垄断或限制竞争会扭曲竞争,严重侵蚀市场机制的基础,使中小企业和消费者深受其害。因此,为了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竞争法便应运而生。

  P.582第8—12行删除,替换为以下内容:

  《反垄断法》颁布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上述五类限制竞争行为均可被《反垄断法》的相关制度所覆盖,故在本章第二节中不再重复介绍。

  P.583第2—18行删除。

  P.590倒1—20行、P.591整页删除。

  P.592倒8—11行删除。

  P.595第3—16行删除,替换为以下内容:

  出于尊重既有执法格局、节省改革成本等考虑,《反垄断法》并没有明确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具体所指。目前,《反垄断法》所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一个多元化概念,主要指国家商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三家执法机构的职责具体划分为:国家工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此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P.599第10行“宣。”和“(3)垄断协议…”之间增加以下内容:

  根据2010年12月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2)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3)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此外,认定其他协同行为,还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

  P.599倒10行和倒11行之间增加以下内容:

  另外,从我国执法体制的角度,垄断协议还可分为价格垄断协议和非价格垄断协议。国家发改委于2010年12月发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进行了界定,即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除价格垄断协议以外的其他垄断协议为非价格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由国家发改委依法查处,非价格垄断协议则由国家工商局依法查处。

  P.600第11--16行删除,替换为以下内容:

  实践中,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最简单、最基本的方式如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统一确定、维持商品的价格,或统一提高商品价格。也有的表现为非绝对地限制经营者的定价自由,而是对经营者定价过程设定统一的限制条件,从而实现固定价格、限制竞争的目的。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上述限制条件主要包括:(1) 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2)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3)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4)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5)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P.600倒14行后增加以下内容:

  限制数量的垄断协议同样损害市场绩效,降低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应予以禁止。

  P.600倒9—l3行删除,替换为以下内容:

  限制数量的垄断协议包括限制商品生产数量和限制商品销售数量两种形式。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2)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P.601第4—8行删除,替换为以下内容:

  《反垄断法》将分割市场的垄断协议区分为分割销售市场的协议和分割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3)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