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扣除限额=100×12%=12(万元) 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8万元,超过限额6万元,应调增所得额6万元。 (2)假定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20万元,就可按30万元(2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利润总额中已扣除20万元,应调减所得额10万元。 (3)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向某足球队捐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支付违反交通法规罚款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8万元。 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6-10+35+0.8=131.8(万元) (4)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131.8×25%=32.95(万元) (5)该企业2008年度应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税额=32.95-25(已预缴)=7.95(万元) 4、答案: (1)税务机关可以对王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某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承包经营的有关事项,应当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王某逾期仍未缴纳,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并拍卖王某的小汽车。首先王某的小汽车属于机动车辆,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9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其次王某的小汽车属于整体不可分割财产,虽然其价值超过了应纳税额,但是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本案中晶晶酒店已经关门停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王某的小汽车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3)县地税分局没有将强制执行措施后的剩余款项及时退还王某是不符合规定的。依照《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本案中税务机关6月10日将小汽车依法拍卖,至到6月20日才将剩余款项退还被执行人,超过了3日,属于行政违法。 (4)本案中因为市地税局作出了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的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王某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以县地税分局为被告。 四、综合分析题一
1、某市工商银行建国路支行主要经营存贷款业务,并提供其他金融服务,2008年二季度发生了以下几笔业务: (1)“其他贷款利息收入”170万元,其中票据贴现贷款利息收入30万元,外汇转贷业务利息收入140万元(总行核定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120万元)。“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账户反映往来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32万元。 (2)本期吸收存款5000万元,本期应支付各项存款利息45万元。对外贷款取得利息收入80万元(不含上述其他贷款利息收入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3)2007年4月1日,以银行存款400万元向甲公司投资。协议规定,甲公司每年向该金融机构支付固定利润12万元,每季度末支付3万元,本季度末尚未收到甲公司应支付的固定利润。 (4)本期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取得收入5万元,收到乙公司委托放贷手续费收入8万元(本期取得委托放贷利息收入80万元,手续费按利息收入的10%计算)。 (5)本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息收入20万元;发生出纳长款1.5万元。 (6)因发放政策性贴息贷款获得利差补贴收入4万元。 (7)该金融机构兼营金银业务,本期取得购销差价收入20万元。 (8)本期销售上期购进的债券和股票:债券购进原值20万元,另外支付购进时手续费、税金0.50万元,销售债券收入25万元,其中已经扣除销售时发生的税费0.80万元;股票购进原值60万元,其中包含购进环节手续费、税金0.50万元,销售股票收入55万元,另外支付销售税费0.45万元。 要求:假设以上所有收入均分开核算,试计算该金融企业二季度应纳营业税额,并说明具体的税法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按5%计算) 2、某日用化工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税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委托于2008年7月20日对该企业2008年第二季度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行审核。 要求: (1)根据所给资料顺序指出存在的纳税问题 (2)作出相关调账处理。 (3)正确计算该企业2008年第二季度应补缴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作出相关计提和补缴税款的会计处理。 资料: (1)4月5日,外购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40000元,增值税6800元;运输发票注明的运费为900元,装卸费为200元,保险费为100元,建设基金为100元,合计1300元。该原材料在审核之日,尚未办理入库手续。企业的账务处理为:借:材料采购 412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91 贷:银行存款 48100 (2)4月30日,外购一批材料用于职工食堂建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30000元,增值税为51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借:应付职工薪酬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