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计销项税=(100×40+50×40)÷1.17×17%=871.79(元) 少计消费税=40×100÷1.17×30%=1025.64(元) 少计城建税=(1025.64+871.9)×7%=132.83(元) 少计教育费附加=(1025.64+871.9)×3%=56.93(元) 调账分录: 借:销售费用 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28.2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71.79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15.4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025.64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32.83 —应交教育费附加 56.93 (7)2008年第二季度: 应补交增值税=21+5100+2040+384.62+871.79=8417.41(元) 应补交消费税=90000+1025.64=91025.65(元) 应补城建税=(8417.41+91025.64)×7%=6961.01(元) 应补教育费附加=(8417.41+91025.64)×3%=2983.29(元) (8)计提和补缴税款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8032.79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032.79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032.79 —应交消费税 91025.64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6961.01 —应交教育费附加 2983.29 贷:银行存款 109002.73 (注:对摩托车销售缴纳的增值税384.62已假定在前面处理过了,这里不重复计算了) 五、综合分析题二
1、某有限责任公司,为生产性企业,2006年1月1日成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纳入防伪税控管理,采用新会计准则核算。2007年财务数据显示: (1)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5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中房屋租赁收入50万元;相应的租赁成本支出40万元,租赁业务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2.75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30万元。(不含房屋租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2.75万元) (2)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工资100万元,折旧5万元,研发费70万元,业务招待费30万元,税金10万元,计提坏账准备20万元,差旅费20万元,会议费7.50万元,职工社保统筹缴费120万元,开办费摊销100万元。 (3)营业费用800万元,其中,工资200万元,业务招待费50万元,广告支出205万元,差旅费50万元,会议费22万元,运输保险费33万元,装卸费8万元,销售机构房屋租金97万元,销售人员提成100万元。 (4)财务费用120万元,其中存款利息收入30万元,银行手续费2万元,向商业银行贷款利息支出80万元(年利率5%),银行罚息2.80万元;经批准向职工集资借款利息支出25万元(年利率8%),企业间借款利息40.20万元,协议年利率为6%。 (5)投资收益5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珠海投资外资子公司分回投资收益100万元(假设外资子公司适用税率15%,地方所得税免征),韩国投资子公司分回投资收益100万元(境外所得税率25%),转让珠海外资子公司的60%的股份,转让收入3000万元,转让成本2750万元。 (6)营业外支出100万元,为以外购免税材料一批通过政府捐助灾区建设,成本100万元。其他资料: ①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②企业应收账款期末借方余额为1500万元,其他应收款期末借方余额500万元,因购货单位破产发生坏账损失5万元,2007年度开始计提坏账准备,以前年度坏账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 ③广告支出中有50万元为宣传手册及宣传礼品费用。 ④企业总职工人数300人,其中:生产工人工资165万元,在建工程人员10人,工资15万元。按照2%、14%、2.5%的比例和工资总额计提了三项经费并计入有关的科目中。已按工资总额的2%上缴工会组织,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当年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已经全部列支。 ⑤制造费用中折旧65万元,生产设备原值1~5月为500万元,6月新增一流水线,原值为200万元。生产设备残值率均为5%,税法折旧年限10年。 ⑥以产品换入A企业生产的包装物一批,产品成本30万元,售价40万元,包装物成本30万元,售价40万元,双方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进行了正确的会计处理。 ⑦2006年1月公司成立时,发生开办费用共计300万元。 ⑧2006年已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亏损额为55万元,2007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460万元。 要求:请您作为注册税务师根据以上业务计算企业当期应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并说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第1行“销售(营业)民入”、第2行“投资收益”、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数”、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第20行:“减: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应填写的金额。(单位按万元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五、综合分析题二 1、答案: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80000+50+110=8160(万元) (1)外购免税材料对外捐赠业务,应当视同销售,以计税价格确定计税收入,视同销售收入=100×(1+10%)=110(万元) (2)以物易物业务,税法规定应当视同销售,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所以,此业务应确认的销售收入40万元已经包含在8000万元的主营业务收入中了,不用调整。 第2行:“投资收益”=50+100(珠海子公司投资收益)=150(万元) 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5000+40+2.75+100=5142.75(万元) (1)外购免税材料对外捐赠业务,应当视同销售,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100(万元) (2)以物易物业务,税法规定应当视同销售,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所以,此业务应确认的销售成本30万元已经包含在5000万元的主营业务成本中了,不用调整。 (3)其他业务收入对应的税金及附加,按新会计准则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但在申报表上填入“销售(营业)成本”。申报表中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仅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对应的税金及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