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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辅导_税收征管法(4)

2010-10-29 14:21 来源: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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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务行政复议

  1、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P263)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①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②不予抵扣税款;

  ③不予退还税款;

  ④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

  ⑤不予发售发票;

  ⑥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⑦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⑧不予核准延期申报;

  ⑨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受案范围中第1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和第6项中的“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P264)

  【解释2】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不含规章)的审查申请:(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例题1·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当事人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有( )。

  A、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

  B、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抵扣税款的行为不服

  C、对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不服

  D、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不服

  【答案】ABCD

  【例题2·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当事人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

  B、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抵扣税款的行为不服

  C、对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的行为不服

  D、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不服

  【答案】BC

  2、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P264)

  (1)申请人按前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P264)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税务行政复议决定(★★★)(P265)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解释1】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制。

  【解释2】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解释3】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4)(P265)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例题·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B、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C、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D、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ACD

  二、税务行政诉讼

  1、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P266)

  (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2、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P266)

  (1)纳税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纳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纳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3、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P266)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P267)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5、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P267)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6、税务行政诉讼的两审终审制度(★★★)(P267)

  (1)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例题1·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

  A、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减免税

  B、税务机关作出税收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