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交接必须编制书面的移交清册,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必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第一百五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和总公司有关会计工作标准化的要求,严格执行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认真开展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活动。对达到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取得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证书的单位,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达到标准化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到期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会计核算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各单位应当在不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选择适合本单位的会计政策,制定具体的核算办法和补充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机构、人员及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会计核算操作规程;对会计核算中每项业务的处理程序(如会计凭证传递程序、账务处理程序、内部稽核程序等)和处理方法做出具体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具备在结算后数据记录不能直接修改的功能。发生错账时,只能运用补充登记法实现留有痕迹的修改。 (二)会计凭证的记录至少要由两人操作,在单机版软件中,可由一人录入,另一人审核;在网络版软件中,两人的录入可不分先后。操作人员都必须有自己的登录口令、密码,并不得相互告知。 (三)会计凭证、会计贩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中的签章,除编制人员的可以直接生成外,其他人员的必须由本人签名或盖章,不得直接生成。 (四)会计凭证录入后,经审核无误后方可记账。 (五)会计信息电子数据要定期备份。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要由凭证录入人员、审核人员以外 的人员保管。 (六)系统管理人员维护系统后,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对原数据资料进行检测,检测无误后才能在系统维修单上签字。 (七)用于会计核算的计算机上不能使用来路不明的软盘,并应经常(一般每周一次)进行病毒检查。发现病毒,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一百五十八条 各单位办理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一百五十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原则,避免形成潜亏。不准搞人为的潜亏挂账,也不准故意隐瞒收入和利润。各种资产和负债必须做到账实相符,特别是在建工程(未完工程)的计价,必须按实际工作量逐项计算,不得随意估计。 第一百六十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任何人都不得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或办理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单位,包括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单位、总公司全资和控股(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这些单位所属的各级各类单位。 部门,是指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 单位负责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一管理者)。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在本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或补充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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