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一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向银行索取银行对账单,并及时对账,至少每月一次。每月终了,出纳人员应根据对账结果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草稿,连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一并交会计人员审核。会计人员应当对所有收支业务部逐笔进行核对,不得只核对余额。当余额相符而收支业务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要特别注意上月的未达账项本月是否都已入账,如发现有较长时间的未达账项要查明原因。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编制正式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一并保存,列入会计档案管理。 定期存款也应取得对账革进行核对,至少每季度二次。银行不出具对账单时,应自行编制对账单由银行签认。 第一百零二条 现金收入一般应在当天送存银光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应按开户银行规定的时间送存,并要有相应的确保安全的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使用现金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 第一百零四条 外出采购或进行经营活动需要大额款项时,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携带大额现金。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业务,以减少现金使用量。 第一百零五条 不准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贩户代为个人或外单位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存放账外现金,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一百零六条 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限额根据本单位的日常业务开支量和库存现金保管条件。安全措施向银行申报,由银行核定。银行不核定时应当自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单位三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量。 第一百零七条 存放现金应当配备保险柜,存放保险柜的房间应当安装防盗门、窗,并要有一定的安全措施。存、取现金款额较大或离银行较远时,必须有机动车辆接送,并派人陪同保护;存。取现金5万元(含)以上时,应有保安人员携带枪支或警械护送;日存取现金50万元以上。的单位,应尽可能配备取送款专用车。取送款专用车严禁搭载无关人员。存取现金途中不得办理其他事项或逗留。 第一百零八条 出纳人员必须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必须于当日逐笔登记入账,并在记完当日最后一笔时结出余额。不允许将收支相抵而不记账或以收支相抵后的金额记账。 第一百零九条 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必须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与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每月月末最后一笔现金收支业务办理完毕盾,会计人员要与出纳人员一道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盘点表。发现账款不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一百一十条 每日终了,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必须将分类账上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余额与日记账(出纳账)的余额相核对,发现差错要及时纠正,核对不符时不能结账。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和稽核人员要经常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进好抽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抽查情况要有记录。上级财务部门要经常抽查下级财务部门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要经常检查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为防止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串通挪用公款,各级财务部门要注意检查本级和下级单位各账户余额的真实性,特别是要注意检查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账户余额的真实性。 第一百一十四条 更换出纳人员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既要与分类账核对一致,也要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银行未出对贩单时要派专人去银行核对),并由原出纳人员在日记账余额处盖章。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要清点张数和核对号码。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印鉴、各种有价证券、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物品的移交情况应编入移交清册。移交清册一式四份,由移交、接交双方及监交会计人员、监交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各执一份。出纳人员临时外出,其工作由其他指定会计人员代理的,也应就所移交的事项(如现金、印鉴、账簿等)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外埠存款按银行存款的办法进行管理,有关业务完成后要及时清理撤户。 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必须经常进行清理核对,至少每月要由会计人员清理核对一次,特别要注意检查多余款和因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的款项是否及时入贩。对于在途货币资金,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其在途时间是否正常。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外汇业务的单位,其外汇的兑换和收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外汇交易手段,规避风险或增加收益,但事先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比照投资决策的程序进行审批。 企业对外汇业务和汇,总损益的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如发现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浮多、短少,或有被盗、被挪用、被贪污嫌疑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向上级报告。需向公安部门报案时,应及时报案。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生货币资金被盗、被挪用、贪污,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应向有关司法机关报告。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单位都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成本包括工程成本、商品销售成本以及各种产品和劳务的成本。本制度所称赞用包括构成成本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其他费用。 本章关于成本费用管理的规定以施工企业(施工单位)为主要对象,其他企业(单位)应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