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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7)

2010-10-19 23:07 来源:网络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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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制度,分别不同情况规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办法、处理程序和审批权限。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处理,应经过一定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各工程局(集团公司)、工厂局、物资局、北京中铁工程公司、中铁工程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战备舟桥处单台(件)固定资产损失在 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单位单台(件)固定资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报总公司审批。
第八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银行存款包括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和存入本企业内部结算中心的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除上述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货币资金。
    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的货币资金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各类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其他部门未经财务部门授权或委托,不得办理任何收付款业务或出具收付款单据。
    第八十八条 出纳人员是负责保管和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并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的单位,必须配备出纳人员,禁止其他人员代行出纳人员职责。
    选配出纳人员时,必须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考察,并经有干部任免权的同级财务部门审查同意。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曾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或调离会计、出纳岗位的人员,均不得担任出纳工作。严禁临时外聘出纳人员。
    财务部门债责人要随时掌握出纳人员和其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的思想动态。对思想不健康、有赌博恶习、缺乏社会和家庭责任感、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过密以及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出纳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
    第八十九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禁止会计(指出纳岗位以外的其他会计岗位,下同)出纳一人兼。出纳岗位业务量较少时,在不影响办理出纳业务的前提下,出纳人员可以兼任除上述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
    第九十条 出纳人员办理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须以会计人员填制或经会计人员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天会计人员填制或审核签字的合法凭证,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办理收付款业务。收付款凭证、收据、借据等货币资金收付凭证应当由会计人员保管和填制,出纳人员不得代为保管或填制。
    第九十一条 开设银行账户(包括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以下统称银行和银行账户)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执行内部审批制度。在京的总公司直属单位和总公司派出的指挥部、项目经理部等派出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由总公司审批。总公司所属其他单位应自行规定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审批权限。应在本系统内部结算中心开户的单位另行开设银行账户的,必须报结算中心审批。
    第九十二条 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严禁委托他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下同)代办,严禁将款项存入未办技开户手续的银行账户。
    第九十三条 办理银行存款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支票、汇票、进账单等存款时提交给银行的凭证必须填齐收款单位、金额、用途、日期等内容,必须当场取得银行出具的存款证实书或进账单,并检查其真实性和正确性。严禁委托他人代办存款。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参与金融机构的体外循环存款或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办理超过法定利率的“高息存款”。
    第九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银行存款的审批制度。在本系统结算中心或批准的开户银行存定期存款(包括到期转存),应经财务部门领导审批。在本系统结算中心或批准的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在定期存款,一般应经财务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报总会计师(或主管领导)批准。按规定应在本系统结算中心开户的单位,在银行存定期存款时,还应经结算中心审批。
    第九十六条 定期存款到期支取、转存以及存款(包括定期和活期)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的转存,必须由本单位出纳或指定的会计人员亲自到银行柜台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第九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按规定取得和使用票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固定编号的结算票据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按顺序号签发使用,定期盘点核对,作废时要在大小写金额处和印鉴处加盖“作废”戳记(或用碳素墨水写上“作废”字样),并妥善保管。
    第九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实行印鉴与票据分管制度。一般应由出纳人员分管票据和本人的印鉴,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下同)或指定的会计人员分管结算财务专用章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印鉴。分管印鉴和票据的人员外出时,应将所分管的印鉴和票据交给领导指定人员暂时分管,严禁将全套印鉴和票据交由同一人保管。分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于他人代管或代盖。
    第九十九条 签发现金支票必须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签发转账支票一般也应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特殊情况领馆发收款人、不确定或金额不确定的转账支票时.必须经时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必须填写当日日期和真实用途,必须在支票用途栏注明限额并在金额小写栏应当填写货币符号的位置填写货币符号,必须在专门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批准人、领用人在登记薄上签字。支票使用后,应在支票存根上补填收款人和确切的金额,并在登记簿上作注销登记。转存款的支票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
    严禁将空白支票交于他人作信用抵押。
    填写支票必须用碳素墨水,或用支票打印机打印。
    第一百条 通过银行对外付款时,其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必须以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如发票)为依据。需变更合同中的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时,必须由对方出具书面文件,并加盖原合同所盖的公章,由原合同签字人签字。使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付款时,还应确认收取票据人员的身份并由本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