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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3)

2010-10-19 23:07 来源:网络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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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主要原材料和大额物资采购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一定的会议集体决策。决策的内容包括采购物资的型号、规格、质量标准、采购方式、数量、批次、价格、供货商、供货方式、付款条件以及负责采购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等其他与采购有关的主要事项。
    以上所称“大额”的标准为:
    (一),总公司机关10万元(含,下同)以上。
    (二)总公司机关直属单位,总公司所属分公司、办事处、指挥部、经理部、总公司党校、卫校、总医院、疗养院5万元以上。
    (三)各工程局(集团公司)、工厂局、物资局、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中铁工程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战备舟桥处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标准。
    (四)其他总公司直属企业5万元以上。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  的监督,明确行使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十条 各级管理者对其审批的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  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和有经常性物资采购的单位应当广泛收集  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情况。 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
    第三十二条 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企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
    第三十三条 主要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应当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等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大宗物资采购,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招标采购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主要物资的价格目录,分地区确定主要物资的参考价格,作为采购时比价和对采购价格进行监督的参考依据。价格目录应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 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对所采购的主要物资的价格单据进行审核,对未在审核价格内进行采购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或有关主管人员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企业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市场价格,并对其审核的物质采购价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采购物资到货后,应当进行点验,检验其数量、规格、品种和质量。物资点验必须要有两人以上参加,采购人员、保管人员(或现场收料人员)、单位负责人等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当分别在点验单上签字。凡物资的规定计量方法为检尺、检斤、检件的,应当按规定方法进行检尺、检斤、检件。砂、石、煤等大堆物资,应进行量方和过磅。点验过程中如发现数量、规格、品种和质量不符的,应如实做好验收记录,并及时向物资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汇报。参与物资点验的人员应当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点验,并对点验结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除砂石料等少数材料外,采购人员必须向供货商索取具有红印的质检书。如供货商提供的质检书是复印件,须加盖供货商的公章。按规定序需要进行测试的材料,材料到货后采购部门应当主动向测试部门或技术部门提供合格证书或质检证书,测试部门或技术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抽检测试。测试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方法和标准进行测试,并对测试结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采购物资的货款结算必须以点验单和质量测试报告为依据。无点验单和按规定应进行质量测试而无测试报告的,不能办理结算手续。点验结果和质量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采取退货、拒付或扣减贷款、向对方索赔等处理措施。
    第四十条 物资采购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采购工作的领导的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原则上不得在本单位的物资采购部门担任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职工有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向单位领导、上级机关或政府部门举报。对举报人应当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予以奖励:
    (一)降低采购成本贡献突出的采购人员。
    (二)严格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质量、价格监督人员。
    (三)举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采购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四)为降低采购成本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账外暗中接受回扣和收取贿赂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调离岗位、解聘、除名等处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制度,造成单位利益发生较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销售(投标和工程款结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标(包括工程承包投标、物资供应投标等,下同)和议标承揽任务的内部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企业名义参与投标和议标。
    总公司参与投标和议标的审批程序是:
    (一)总公司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总公司名义参与投标或议标,或总公司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认为应以总公司名义参与投标或议标时,应当填制“工程信,急申报表”,说明项目名称、地点、业主及招标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招标计划、拟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拟任的项目经理、拟任的技术主管、拟定的施工队伍等情况,并附有关招标、议标的文件报总公司经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