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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及审计程序(6)

2010-11-12 23:02 来源:经济责任审计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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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9.4、施工企业产值利润率
4.3.2.9.5、房地产企业销售利润率
4.3.2.9.6、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收入利润率
4.3.2.9.7、外贸企业每美圆出口成本
4.3.2.9.8、外贸企业资产净收汇
4.3.2.9.9、外贸企业创汇每美圆成本
4.3.2.9.10、金融企业贷款质量指标
4.3.2.9.11、金融企业拆借资金比例指标
4.3.2.9.12、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
4.3.2.9.13、金融企业资本风险率
4.4、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评价。确认期末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任职期间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评价。
4.5、重大经营决策情况评价。主要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经过企业董事会或领导班子民主讨论决定,重大投资项目设备、工艺、技术、环保等是否先进,发展前景如何等进行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情况评价,主要对投资效果、回收期和报酬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等进行评价。
4.6、被审计企业和领导干部遵循财经法纪和廉洁自律情况评价。对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遵守财经法纪情况的评价,一般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4.6.1、资产、负债、损益几所有者权益核算是否真实、利润分配是否合规,有无默许、授意和指使有关人员偷漏、拖欠、挪用国家税款、截留应上缴国家收入的行为;
4.6.2、成本核算是否规范,有无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的现象;
4.6.3、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运作情况如何。
 4.7、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与经济责任有关的廉洁情况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是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定,其报酬或占有、使用的企业资产,是否符合有关政策的规定,有无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行贿受贿、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骗取经济成果或荣誉的行为等。
 4.8、主要领导或有关部门委托,与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评价事项。
4.9、审计评价方法。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时,应当参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将定性评价法和定量评价法以及其他评价方法结合起来,综合加以运用。
4.10、审计人员要对能够量化的经济指标,尽量采用定量和对比评价法。
4.11、能够确定作为评价标准的经济指标,一般有三类:
4.11.1、以任期经济责任考核(或计划)目标为标准,将审计核实的被审计人员实际完成的经济指标,与任期经济责任考核(或计划)目标进行对比、分析,确定被审计人员任期内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4.11.2、以前任实现的经济指标为标准。将审计核实的被审计人员任期内实现或完成的经济指标,与前任实现的经济指标进行对比、分析,确定被审计人员任期内的工作业绩;
4.11.3、以同行业先进水平为标准。将审计核实的被审计人员任期内完成或实现的经济指标,与同行业先进企业或单位实现的同类指标相比较,分析确定被审计人员经营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还可以选择同行业平均水平和本单位历史最好水平为参照系进行分析评价。
4.12、计算确定对比差额。在审计评价计算确定对比差额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4.12.1、以任期目标数为标准,一般应采用绝对数进行比较,如果以前任实现水平和同行先进水平实现数两项为标准,则应采用相对数进行比较。以任期目标为标准,还应注意任期目标的合理性;
4.12.2、用于对比的经济指标含义必须相同,计算方法也必须相同,必须保持一致性,才具有可比性,否则就会使评价结果失实;
4.12.3、如果选择同行业先进水平为评价标准,则必须用同一时期的经济指标进行对比分析;
4.12.4、如果选用前任实现的经济指标作为评价标准,必须考虑不同时期宏观经济政策和其他各种客观因素对经济指标实现的影响,在计算时应排除这些因素的影响后,再进行比较、分析。
4.13、用对比分析结果进行评价。在对比分析各项经济考核指标过程中,因为采用的标准不同,其评价结果也应有所区别,在对照各种指标进行分析评价时,主要运用比较的方法。
4.14、以任期目标为标准,如实际完成的资产和效益类指标结果大于任期目标,应认定任期内工作任务完成较好;如结果小于任期目标,应认定任期内经营目标没有完成或完成的不好,应在具体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慎重给予评价;费用类指标在排除生产销售增长,人员增长及其他增长因素后,如结果小于任期目标,应认定任期内管理较好,如结果大于任期目标,应认定任期内管理力度不大,应指出存在问题,慎重进行评价,
4.15、以前任实现水平为标准,如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或等于100%,应认定任期内资产实现了增值或保值;如小于100%,则应认定为减值。如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等指标高于前任,应认定为,经营管理能力优于前任。如上述各类指标在排除各种不可比因素后仍低于前任,应认定其经营管理能力低于前任,费用类指标在排除各种不可比因素后高于前任,应认定经营管理能力不及前任或低于前任;
4.16、以同行业先进企业为标准,进行定量分析,应与前任而对比分析结果结合起来才能作出准确评价。如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保值增值率、销售(营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若高于同行业先进水平,应认定任期内资本收益好,投资带来的利润高;若低于同行业先进水平,但又高于前任实现水平,应认定任期内资产收益较好,但尚未能发挥最好效益;如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又低于前任,则应认定为经营管理能力不高。
4.17、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定性评价与经验判断相结合的方法,对被审计人员任期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包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内部控制制度、管理水平进行分析,确定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具体步骤是:
 4.17.1、归类整理审计情况。归类的方法可按照真实性问题、合法性问题、内部控制制度问题等类别进行归集,也可按审计实际情况确定归集类别。
 4.17.2、确定评价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确定评价依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4.17.2.1、要引用较高层次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按效力排列一般有四个层次,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其中法律的层次最高,如果某一经济方面问题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规,而且有交叉且又矛盾的,审计评价应依据较高层次的法规,既涉及专门法又涉及一般法的,遵循专门法优先的原则;
4.17.2.2、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必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审计评价引用的法律法规必须是针对性最强、时效性最强的。比如审计查出某一经济问题,引用的法律法规必须具有针对性,要具体引用到文件名、文件号、文件的条、款、项,要具体叙述有说服力的句子;引用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应注意,如查出以前年度的经济问题,并且以前年度适用的法律法规与现时期适用的法律法规有不一致的,审计评价应引用以前年度的法律法规作为评价依据;
4.17.2.3、评价依据要注意不同地域的特点,考虑本地区、本行业的特殊规定。
4.18、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
4.19、真实性评价分为3个层次,真实、基本真实和不真实:
    4.19.1、真实。如果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证、表数据与审计后认定的数据,差错在5%以内,应认定其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任期内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
4.19.2、基本真实。如果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证、表数据与审计后认定的数据,差错在5%-10%之间,应认定其财务会计资料基本真实;
4.19.3、不真实。如果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证、表数据与审计后认定的审计,差错在10%以上时,应认定其财务会计资料不真实。
4.20、合法性评价分为4个层次,合法、基本合法、有违法行为、有严重违法行为,具体为:
4.20.1、合法。如果未发现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收支方面违规违纪事实,应认定其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4.20.2、基本合法。如果发现财务收支方面有一定的违规违纪行为,但相对资金总量而言数额较小,一般在5%以内,情节较轻微的,应认定被审计人员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4.20.3、有违法行为。如果发现财政、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违纪事实,相对资金总量违纪金额一般在5-10%之间,情节较轻的,应认定被审计人员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4.20.4、有严重违法行为。如果发现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违纪事实,并且相对资金总量数额巨大,一般在10%以上,或者违纪 金额虽然不大,但存在私设“小金库”、“帐外帐”问题,有重大违纪案件的,应认定被审计人员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如果违纪事实中有涉及被审计人员经济问题的,应认定问题的性质,属一般性问题,要在审计评价中如实指出;属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