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11列“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5.第12列“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金额。 6.第15列“境外分支机构收入与支出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7.第16列“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8.第17列“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9.第18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第14+15-16-17列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9列=第2+3+…+8列。 2.第13列=第10+11+12列。 3.第14列=第9+10+11列。 4.第18列=第14+15-16-17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 2.第14列各行=表A108000第2列相应行次。 3.第14列-第11列=主表A100000第14行。 4.第16列合计+第17列合计=表A105000第28行第3列。 5.第18列各行=表A108000第3列相应各行。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 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