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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新教材变化(12)

2011-04-13 20:16 来源:财考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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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3.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El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本规定在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十、教材354页,删除“(七)企业以前年度损失未扣除的处理”的这部分内容。

  十一、教材358页,例题12-1替换为“【例l2—1】甲公司共有股权l 000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80%的股权让乙公司收购,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假定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7元,每股资产的公是价值为9元。在收购对价中乙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6 48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720万元。

  甲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计算如下:

  =(7200-5600)*(720/7200)=1600*10%=160(万元)。

  十二、教材359页,整个第八节内容全部删除。同时“税收优惠”变成第七节,移到“应纳税额计算”这一节的前面来了。

  十三、教材376页,(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调整为“(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l.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十四、教材381页,(二)里面的内容,从第二段开始,到本部分内容的结束,都删除。

  十五、教材382页,从第三段开始“依照国税发…”到本页最后都删除。

  十六、教材383页,八、部分内容的,最后一段替换为“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十七、教材367页,“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部分内容替换为“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前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例l2—4】某企业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假设该企业在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A、B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l0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1)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0+50+30)×25%=45(万元)

  (2)A、B两国的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45×[50÷(100+50+30)]=12.5(万元)

  B国扣除限额=45“30÷(100+50+30)]=7.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l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l2.5万元,可全额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高于扣除限额7.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1.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3)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45一10—7.5=27.5(万元)

  十八、教材375页,“五、”这部分内容调整为如下内容:

  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