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上述第(--)条第l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符合上述第(二)条第2项规定的纳税人,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以下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六)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人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七)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九)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十、教材245页的“第七节”换成“第六节” 十一、教材246页: 1.“二、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整段内容调整为“二、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这里所说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税收优惠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2.把“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改成“一、要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二、教材247页在正数第四行增加“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十三、教材248页删除“表8-2” 十四、删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全部内容 十五、删除8-5所有的表格 十六、教材260页的删除“10.”的全部内容,增加“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6年3月2日 财税(2006]21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16日 国税发(2006]187号 12.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5月19日 国税函[20103 220号 13.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2010年5月25日 国税发[2010]53号 第九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法 一、教材262页:1.“(三) 房产税的作用”全部内容删除 2.“二、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改成“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二、教材263页:1.“(二)征税对象”改成“(二)征税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