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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新教材变化(13)

2011-04-13 20:16 来源:财考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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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一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

  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一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一营业税税率)×经税务

  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4.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l5%~30%:

  (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3)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非居民企业的实际利润率明显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标准更高的利润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5.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元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l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6.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人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人;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7.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8.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应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鉴定表》的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进行审核,并签注意见。

  对经审核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非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鉴定表》后l5个工作日内向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鉴定结果告知企业。非居民企业未在上述期限内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其征收方式视同已被认可。

  9.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的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1.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

  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l0%。

  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

  1)第4行“利润总额”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遘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十九、教材387页,第十一节变成第九节,此节只剩余“一、扣缴义务人”和“二、扣缴方法”两部分内容,其他内容全部删除。

  二十、教材392页,把第十二节,改成第十节,并且本节内容进行了重新调整,调整为:

  一、调整范围

  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上述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一)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