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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新教材变化(3)

2011-04-13 20:16 来源:财考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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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七、 教材45页,“三、新办商贸企业…….”的内容全部删除。

  八、教材52页,在“(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的最后增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九、教材57页,最下方增加:(14)自2010年10月1日起,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该经营模式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

  十、教材59页,“2.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的规定”替换为:

  “2.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按照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J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2010年1月1日起开具的扣税凭证按新规定执行,见后文)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删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由于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函2009[61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2009年l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3.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拭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国税函2009[61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实行海关进Vl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一、教材66页,删除“四、电力产品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及管理”及该节此部分后面的全部内容。

  十二、教材82~86页,从“五、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处理”一直到“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前面的部分都删除。

  第三章 消费税法

  一、教材132页,删除“六、消费税的作用”的全部内容。

  二、教材133页,第二节与第三节合并,叫“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三、教材134页,(一)烟这部分内容的最后增加“甲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按其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5%的消费税。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四、教材136页,6.润滑油内容的最后增加:“另外,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7.汽车轮胎内容的最后增加:自2010年12月1日起,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