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541—544页主要税法依据中第2. 4. 5. 6. 7. 29. 39. 40. 45. 49. 50. 51. 52. 53. 54. 56.内容删除。并在38.之后增加: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2007年11月2日 国税函 [2007] 1087号 计税依据的最后补充以下计税依据: 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年1月15日 国税发[2010]8号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1月18日 国税函〔2010〕23号 4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2010年3月4日 财税[2010]10号 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10年5月31日 国税发[2010]54号 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2010年6月28日 国税发[2010]63号 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0年11月10日 财税[2010]70号 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2010年12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 第十四章 国际税收协定 一、教材561页中间部分3.(4)和(5)的顺序颠倒,且在“(三)应对避税地避税政策”一段上面新增内容: 预约定价安排是国际税务管理理念和方法的重大变革,它通过税企双方合作的方式,解决转让定价问题以及潜在转让定价争议,有助于税企双方增进理解、加强合作,减少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以及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为税企双方带来税收的确定性,是税企双方共赢的一项制度创新。双边预约定价安排还可以有效解决转让定价国际税收争端,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促进各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①预约定价安排制度概况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按照参与的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的数量,可以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 型。企业与一国税务机关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为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只能为企业提供一国内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的确定性,而不能有效规避企业境外关联方被其所在国家的税务机关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风险,因此,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无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企业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税务主管当局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为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需要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就企业跨境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达成一致,可以有效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为企业转让定价问题提供确定性。 预约定价安排是税务机关和企业通过合作的方式处理企业转让定价问题以及潜在转让定价争议的有效手段。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企业应主动遵守安排的全部条款及要求,税务机关应依照安排,做好监控执行工作。 预约定价安排是在税企双方自愿、平等、互信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为税企双方增进理解、加强合作、减少对抗提供了有效途径。 ②中国的预约定价实践发展 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践。1998年,预约定价安排作为“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的其他合理方法”写入《关联企业问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59号)第二十八条。l998年,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首例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十三条正式列人预约定价制度,预约定价由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上升为一种制度。 2004年,税务总局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 18号),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步骤、要求及后续监控执行等具体操作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从而规范了中国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从l998年至2004年底,中国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尝试与企业达成一些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在这一阶段,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具体操作规范,各地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普遍存在条款过于简化、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不足等问题,为此,本报告的统计数据并没有包括这一阶段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 为了促进全国预约定价管理工作的规范统一,自2005年起,税务总局实施了预约定价监控管理制度,即各地税务机关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前必须逐级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同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稳步推进预约定价工作,严格依据有关规定,提高预约定价安排的规范程度。中国的预约定价管理从此步人了规范发展的新阶段。2005年4月,中国与日本达成了中国税务管理史上第一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随后,中国与美国、韩国等国相继达成了双边预约定价安排。2005至2008年4年问,税务机关与企业共达成预约定价安排41个,其中单边预约定价安排36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5个。 2009年初,为了配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其中第六章进一步明确了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制度及操作规范,并首次制定了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程序及具体规定。 2009年,双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全年共签署预约定价安排l2个,其中单边预约定价安排5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7个。截至2009年底,中国税务机关已收到38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书面谈签意向和正式申请,涉及的国家包括日本、韩国、美国、丹麦和新加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