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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新教材变化(16)

2011-04-13 20:16 来源:财考网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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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材498页“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删除,并在“(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后面增加原教材491页4.的内容。

  教材500页“十、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上面一段增加以下内容:“(四)自然人转让企业股权(份)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以下列举的方法核定。

  1.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⑤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上述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①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②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③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④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2.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3.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教材502页“【例13-11】”内容删除。

  教材506页第一、二自然段内容删除。

  教材511页9.内容删除。

  教材515页“(1)限售股认定

  限售股分为3类: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2)限售股的计税方法”

  修改为“1.限售股定义范围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8)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2.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7)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8)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教材516页“3.限售股转让管理”标题删除,其下面的序号(1)(2)分别修改为4. 5.

  教材516—517页“(二十六)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内容全部删除。

  教材517页“第八节 税收优惠”修改为“第五节 税收优惠”

  教材518页删除14.15.的优惠内容,序号依次改变。

  教材519页“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的标题删除,将其下面的“1.——14.”内容保留并放到本页18.的后面,序号依次改变。

  教材520页“四、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1年以上、不到5年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修改为“三、非居民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教材521页“第九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修改为“第六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教材522页“第十节 征 收 管 理”修改为“第七节 征收管理”。

  教材536页——539页的表删除,540——541页申报表填表须知和方法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