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第1行“一、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填报六大行业(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纳税人,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算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额;以及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的差额。本表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填报相应数据列。 第2行至第7行,由六大行业中的企业根据所在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进行填报。 2.第8行“其他行业”:由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六大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写。 3.第9行“二、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 小型微利企业研发与经营活动共用的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同时填写本表第10行、第11行。 (二)列次填报 除第17列外,其他列次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均按税收规定填写。 1.原值:填写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实际入账价值确定。 2.本期折旧(扣除)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填写当年度折旧(扣除)额。 3.累计折旧(扣除)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填写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自起始年度至本年度的累计折旧(扣除)额。 4.合计栏“本期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本期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少的金额。“累计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该类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少的金额。 (1)第17列、19列“正常折旧额”: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按照会计账册反映的折旧额填报。 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折旧额填报。当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该类固定资产不再填报本表。 (2)第18列、20列“加速折旧额”:填报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一次性扣除等,在本年度实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6列=第1列+4列+7列+10列+13列。 2.第18列=第2列+5列+8列+11列+14列。 3.第20列=第3列+6列+9列+12列+15列。 4.第1行=第2行+3行+4行+…+7行。 5.第9行=第10行+12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第18列=表A105080第1行第7列。 2.第1行第2列=表A105080第2行第7列。 3.第1行第5列=表A105080第3行第7列。 4.第1行第8列=表A105080第4行第7列。 5.第1行第11列=表A105080第5行第7列。 6.第1行第14列=表A105080第6行第7列。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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