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第10行“四、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8÷6行的比例。 11.第11行“五、企业收入总额”: 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2.第12行“六、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集成电路企业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13.第13行“七、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2÷11行的比例。 14.第14行“八、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15.第15行“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16.第16行“九、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4÷11行的比例。 17.第17行“十、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5÷11行的比例。 18.第18行“十一、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19.第19行“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20.第20行“十二、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21.第21行“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22.第22行“十三、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8÷11行的比例。 23.第23行“十四、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9÷11行的比例。 24.第24行“十五、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0÷11行的比例。 25.第25行“十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1÷11行的比例。 26.第26行“十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27.第27行“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28.第28行“十八、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29.第29行“十九、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7÷26行的比例 30. 第31行“二十、企业职工总数”: 填报纳税人本年职工总数。 31.第32行“二十一、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填报纳税人本年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人数。 32.第33行“二十二、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32÷31行的比例。 33.第34行“二十三、企业年总收入”: 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4.第35行“其中: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软件销售收入。 35.第36行“其中:自产软件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销售自主开发软件取得的收入。 36.第37行“二十四、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比例”:填报第35÷34行的比例。 37.第38行“二十五、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比例”:填报第36÷35行的比例。 38.第39行“二十六、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填报纳税人本年用于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 39.第40行“二十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比例”:填报第39÷35行的金额。 40.第41行“减免税金额”:填报按照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9行=第7÷6行。 2.第10行=第8÷6行。 3.第13行=第12÷11行。 4.第16行=第14÷11行。 5.第17行=第15÷11行。 6.第22行=第18÷11行。 7.第23行=第19÷11行。 8.第24行=第20÷11行。 9.第25行=第21÷11行。 10.第29行=第27÷26行。 11.第33行=第32÷31行。 12.第37行=第35÷34行。 13.第38行=第36÷35行。 14.第40行=第39÷35行。 (二)表间关系 第41行=表A107040第18行或20行。
本表适用于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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