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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26)

2015-01-13 09:10 来源:未知 作者:会计网编辑部 | 会计网-会计考试学习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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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4列“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5.第5列“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第6列“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有关费用,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第7列“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8.第8列“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报纳税人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及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9.第9列“设计、制定、资料和翻译费用”:填报纳税人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10.第10列“年度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2+3+…+9列的金额。
11.第11列“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填报纳税人研究开发费用中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
12.第12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10-11列的金额。
13.第13列“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纳税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本年损益的研发费用金额,本列金额≤第12列。
14.第14列“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填报第13列×50%的金额。
15.第15列“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形成无形资产的金额,包括以前年度研发费用资本化本年结转无形资产金额和本年研发费用资本化本年结转无形资产金额。
16.第16列“本年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形成的无形资产计算的本年加计摊销额。
17.第17列“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形成的无形资产计算的本年加计摊销额。
18.第18列“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填报第16+17列的金额。
19.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填报第14+18列的金额。
20.第10行“合计”:填报第1+2+…+9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0列=第2+3+…+9列。
2.第12列=第10-11列。
3.第13列≤第12列。
4.第14列=第13列×50%。
5.第18列=第16+17列。
6.第19列=第14+18列。
7.第10行=第1+2+…+9行。
(二)表间关系
第10行第19列=表A107010第22行。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减免所得额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农、林、牧、渔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本行填报第2+13行的金额。
2.第2行“(一)免税项目”:填报第3+4+…+9+11+12行的金额。
3.第3行“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4.第4行“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5.第5行“3.中药材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6.第6行“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7.第7行“5.牲畜、家禽的饲养”: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8.第8行“6.林产品的采集”: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9.第9行“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0.第10行“其中:农产品初加工”: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1.第11行“8.远洋捕捞”: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12.第12行“9.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免税所得优惠政策。
13.第13行“(二)减半征税项目”:填报第14+15+16行的金额。
14.第14行“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5.第15行“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6.第16行“3.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17.第17行“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本行填报第18+19+…+25行的金额。